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曙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04********0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02民初1498号
案号
(2021)皖1002执20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曙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方冲截至2021年2月8日医疗费、截至2021年2月8日住院伙食补助费、截至2021年2月8日护理费、截至2021年3月15日误工费、截至2021年2月8日交通费共计70958.84元;二、驳回原告方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原告方冲负担414元,由被告胡曙光负担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