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曙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04********06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1498号 |
案号 |
(2021)皖1002执2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曙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方冲截至2021年2月8日医疗费、截至2021年2月8日住院伙食补助费、截至2021年2月8日护理费、截至2021年3月15日误工费、截至2021年2月8日交通费共计70958.84元;二、驳回原告方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原告方冲负担414元,由被告胡曙光负担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