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森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04********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04民初46号
案号
(2022)皖1004执恢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森有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生效时支付原告潘志红人民币2000元,2021年3月至10月每月于月底前各支付原告潘志红人民币1000元;二、上述款项被告程森有如任一期逾期未支付,原告潘志红可以就全部未付款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志红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即生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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