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物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700********0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04民初1438号
案号
(2022)皖1004执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物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立新拖欠的木材款37343元及该款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10月2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元,原告陶立新负担46元,被告叶物武负担4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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