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30********4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81民初1579号
案号
(2016)皖0881执1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租赁原告(位于桐城市同安南路998号双永公司药包厂房沿公路门面房第二层及两头楼梯堡)共计约1000平方米的门面房。二、被告张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顺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租金78150元,并按191.78元/日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被告张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6-11-23
发布时间
2017-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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