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金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021********05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021民初1987号
案号
(2020)皖1021执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金花、李昌鸿欠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4202.94元及利息,被告王金花、李昌鸿于2019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2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2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归还本金20000元,于2020年5月3日前还清贷款本息;二、被告王金花、李昌鸿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有权就被告王金花、李昌鸿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并有权拍卖、变卖、折价被告王金花名下抵押的汽车(皖jrb668号)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被告王金花、李昌鸿负担。3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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