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621********0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民初33号
案号
(2020)皖16执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新建、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0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6求。如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20元,被告葛新建、李丽负担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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