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48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11民初1571号
案号
(2018)苏1311执8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易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借款49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6日利息为219148.33元、逾期利息为124337.51元、复利为13056.47元;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以49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7%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上月应付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7%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及律师费57000元;二、被告宿迁市诚信色织布有限责任公司、马良成、翟宏年、吴春海、周美华、朱祚富、盛明、朱南、朱红、朱步、王桂芝、吴玉华对被告宿迁易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易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8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583元,由被告宿迁易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宿迁市诚信色织布有限责任公司、马良成、翟宏年、吴春海、周美华、朱祚富、盛明、朱南、朱红、朱步、王桂芝、吴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98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时间
2018-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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