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4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503民初1144号
案号
(2017)皖0503执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洋、陈小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本金、利息、罚息合计1026710.23元(计算至2016年6月29日),2016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汪洋、陈小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因追索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律师费)25500元;三、被告马鞍山万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汪洋、陈小翠、马鞍山万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2-10
发布时间
2017-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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