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艳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2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民初字第1469号 |
案号 |
(2020)冀0502执恢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艳辉、刘素萍偿还原告借款44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9月24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王艳辉、刘素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