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6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7民初1069号 |
案号 |
(2022)冀0427执恢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闫奇峰与被告被告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二、被告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闫齐峰定金10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闫奇峰支付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定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闫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闫奇峰负担2000元,被告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闫奇峰与被告被告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二、被告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闫齐峰定金10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闫奇峰支付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定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闫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闫奇峰负担2000元,被告邢台天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南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03988316123 |
登记机关 |
平乡县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城振兴大街与泽平路交叉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