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开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7********1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民终3758号 |
案号 |
(2022)冀0505执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5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5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刘开永支付邢台易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84,525.4元;驳回邢台易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99元,由邢台易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03.5元,由刘开永负担1,99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98元,由邢台易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07元,由刘开永负担3,9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