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瑞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03民初6303号 |
案号 |
(2022)冀0503执3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瑞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立彬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并支付原告王立彬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申请费370元;二、驳回原告王立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李瑞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