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瑞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1********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03民初6303号
案号
(2022)冀0503执3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瑞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立彬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并支付原告王立彬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申请费370元;二、驳回原告王立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李瑞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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