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沐全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9********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823民初1071号
案号
(2017)皖1823执7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沐全胜、刘明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周丽华归还借款10万元。二、被告泾县欣安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沐全胜、刘明珍、泾县欣安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9-13
发布时间
2018-0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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