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3********1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民终897号 |
案号 |
(2020)皖1621执恢6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1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二、涡阳县宏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王中原水泥款1920000元;贾磊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王中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080元,减半收取11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40元,由涡阳县宏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贾磊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0元,由王中原负担12080元,由涡阳县宏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贾磊负担1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