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22********5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272号 |
案号 |
(2015)湛霞法执字第00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龙发、郑丽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许锦桑借款本金13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2月2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江龙发、郑丽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广东创威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07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退回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6-05 |
发布时间 |
2015-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