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丽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2********57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272号
案号
(2015)湛霞法执字第00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江龙发、郑丽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许锦桑借款本金13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2月2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江龙发、郑丽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广东创威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07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退回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5-06-05
发布时间
2015-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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