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林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2********0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1321民初1853号 |
案号 |
(2020)湘1321执恢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灿、刘贵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昭平借款3080000元,并自2016年3月22日起按月息1%支付该款至本院指定的履行届满期止的利息,被告刘云肖、刘林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朱昭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支付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00元,由被告刘灿、刘贵庆、刘云肖、刘林波负担31000元,由原告朱昭平负担16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双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