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81********65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资民二初字第238号 |
案号 |
(2020)湘1081执恢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邓鹏、李承芬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显刚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6000元(即从2013年4月14日计算至2015年4月13日,按年利率6%计算),合计56 000元。案件受理费16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85元,由被告邓鹏、李承芬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