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4********1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381民初2231号
案号
(2020)湘0381执11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乡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卢玲偿还原告龙喜文借款本金4.1万元,其中1.1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3万元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驳回原告龙喜文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中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元,由被告卢玲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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