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俊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4********3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6刑初175号 |
案号 |
(2020)湘1126执1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俊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胡俊林先前羁押十日,在执行时应折抵刑期十日,即从2020年2月8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二、由被告人胡俊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云波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42188.59元,所付款项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