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宁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1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322民初72号
案号
(2020)湘1322执13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子奇、姜宁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建英的本金16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张子奇、姜宁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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