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宁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1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322民初72号 |
案号 |
(2020)湘1322执1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子奇、姜宁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建英的本金16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张子奇、姜宁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