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龙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4********5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524民初2590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1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龙彪、李春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太平的借款本金14 000元,支付2015年8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的利息1064元,本息合计15 064元;2017年10月24日后的利息以14 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刘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被告罗龙彪、李春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