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超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226民初5412号 |
案号 |
(2020)皖1226执1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超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自2015年12月29日、罚息自2017年12月30日起均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宋毅、宋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4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被告宋超龙、宋毅、宋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