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成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0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1民初4382号
案号
(2020)皖0121执24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水湖支行借款本金54993.48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以4993.4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钟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水湖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水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水湖支行负担183元,由被告钟成龙负担1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钟成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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