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元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Q7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6民初525号 |
案号 |
(2019)冀0126执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元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志芳平地机租赁费37100元;二、驳回原告赵志芳对被告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赵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被告石家庄元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时间 |
2019-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26执29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8 |
执行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7464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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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国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1MA07XEQ74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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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