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洪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83********1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4民初7835号
案号
(2022)冀0104执26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洪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694.59元及利息、滞纳费(自2021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再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733.46元、滞纳费666.55元);二、被告赵延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01元由被告刘洪玲、赵延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3-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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