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81********77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23民初2110号 |
案号 |
(2020)湘0923执8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宏与被告罗福文离婚;二、婚生小孩罗亚勋、罗御勋由被告罗福文直接抚养,由原告张宏按每人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