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81********7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923民初2110号
案号
(2020)湘0923执8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宏与被告罗福文离婚;二、婚生小孩罗亚勋、罗御勋由被告罗福文直接抚养,由原告张宏按每人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宏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