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昌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4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4民初297号 |
案号 |
(2020)苏1204执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游海燕、沈圣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易诚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58478.6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另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丁昌荣、游卫华对被告游海燕、沈圣东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昌荣、游卫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游海燕、沈圣东追偿。三、被告缪圣荣在13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缪圣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游海燕、沈圣东追偿。四、驳回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易诚富民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78元,依法减半收取3639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59元,由被告游海燕、沈圣东负担3659元,被告丁昌荣负担1000元,被告游卫华负担1000元,被告缪圣荣负担5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五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将各自负担的诉讼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