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乔盛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02********0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621民初385号
案号
(2020)皖1621执17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中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孙世军定金57万元;二、被告安徽中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孙世军货款41.5万元;三、被告乔盛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孙世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中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乔盛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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