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凤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1********2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81民初2068号 |
案号 |
(2020)皖1181执恢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万顺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本息2022633.33元、资金占用费(以2022633.33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5月29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韩立玉、邵桂珍提供的抵押物在担保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凤香、韩立玉和韩房成对被告天长市万顺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凤香、韩立玉、韩房成、邵桂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长市万顺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0元,由被告被告天长市万顺粉末涂料有限公司、韩立玉、李凤香、韩房成、邵桂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