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1********3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民终1698号 |
案号 |
(2020)皖1103执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947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上诉人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计人民币2072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本金200万元,以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维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若被上诉人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被上诉人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上诉人宣针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天长市新二凤南路凤凰山庄42*3号地房地产(登记证号:皖2016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052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200万元最高额内优先受偿”;三、维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被上诉人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变更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陆卫东、朱汝明、杨德华、范炳芳、张俊、宣针、胡立霞对被告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200万元最高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为“被上诉人陆卫东、朱汝明、杨德华、范炳芳、张俊与上诉人宣针共同对被上诉人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200万元最高限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33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028328元,由被上诉人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陆卫东、朱汝明、杨德华、范炳芳、张俊与上诉人宣针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328元,由上诉人宣针负担11664元,由被上诉人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1664元。鉴定费18420元,由被上诉人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上诉人胡立霞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