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7********0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5民初1802号 |
案号 |
(2020)皖1525执6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403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1740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安徽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565元;三、被告汪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289789元;四、驳回原告安徽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付(账号:12345101040000267,户名:5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霍山城郊分理处,请在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和当事人姓名)。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10365元,由被告汪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