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7********2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525民初1350号
案号
(2020)皖1525执7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25007.25元{代偿款781543.25元,违约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243464元(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56730.0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止为21374元;以代偿款724813.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止为223464元)}。二、被告朱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781543.2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点五计算至代偿款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朱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5200元。四、被告孔凡芝、江玲、戴杰、六安精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由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朱仁杰负担7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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