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1********1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21民初3379号
案号
(2020)皖1721执7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锦昆、刘和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连带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10月10日的利息48546.82元,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许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1元,减半收取1840.5元,由被告许锦昆、刘和琴、许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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