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01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25民再4号
案号
(2020)皖1125执13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单国会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卜秀梅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2013年11月6日借款10万元利息自2017年11月7日起计息,2014年11月3日借款10万元利息自2017年11月4日开始起计息,2016年9月29日借款15万元利息自2017年9月30日开始起计息;均按月利率1.5%支付7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张霞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卜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张霞负担。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定远县会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单波,股东变更为单波占25%股权,股东张霞占50%股权,股东单海蝶占25%股权。于2018年7月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霞,股东变更为张霞占股权75%,单海蝶占股权25%。单波将其持有的公司25%的股权计人民币12.5万元转让给张霞。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再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卜秀梅与单国会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单国会应当积极地履行偿还借款。关于利息,因借条中已载明“利息壹分伍计算”,按照交易习惯,该利息约定应为月息1.5%。借款后,单国会已偿还借款利息部分(原告自认)应扣除。现单国会已经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单珊、单波、单海蝶、刘道侠、张霞五人。虽然单珊、单波、单海蝶、刘道侠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单波、单海蝶实际继承了单国会的遗产。因张霞未表示放弃继承单国会的遗产,且实际继承了单国会的遗产,故张霞、单波、单海蝶应在继承单国会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单国会的债务。卜秀梅未举证证明,单国会借款是为了和张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夫妻共同8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要求张霞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卜秀梅借款,本院不予支持。卜秀梅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未能举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2018年4月2日在安徽省定远县公证处公证书及定远县会峰钢管租赁公司的两组变更信息可以反映,单波及单海蝶在单国会死亡后继承了单国会生前拥有的定远县会峰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股权,目前单海蝶名下仍登记有25%的股权。单波虽于2018年7月5日将其股权转让给了张霞,但该行为发生在其继承之后,因此单波、单海蝶还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8)皖1125民初2560号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被申请人张霞、单波、单海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单国会遗产范围内偿还再审申请人卜秀梅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2013年11月6日借款1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7日起计息,2014年11月3日借款10万元的利息自20179年11月4日开始起计息,2016年9月29日借款15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30日开始起计息;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三、驳回再审申请人卜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张霞、单波、单海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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