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宏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3********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722民初2033号 |
案号 |
(2020)皖0722执1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邹宏祥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王思萍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以及2016年11月4日前的利息4800元,合计24800元,并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利息,款清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邹宏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