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0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2民初1141号
案号
(2020)皖0122执33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赔偿款46130.46元、逾期保费9155.33元,合计55285.79元,并以46130.4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张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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