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一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02********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128民初998号 |
案号 |
(2020)湘1128执恢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艮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 600 000元,并支付原告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3 6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7.5×(1+30%)]计算至本案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唐一文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 080元,减半收取18 040元,由被告王艮星、唐一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