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红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3********3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21刑初397号
案号
(2020)湘1021执1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红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13日至2021年2月12日止。)。二、由被告人雷红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宗军经济损失33 404.4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红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13日至2021年2月12日止。)。二、由被告人雷红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宗军经济损失33 404.4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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