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红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3********3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1刑初397号 |
案号 |
(2020)湘1021执1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红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13日至2021年2月12日止。)。二、由被告人雷红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宗军经济损失33 404.4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红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13日至2021年2月12日止。)。二、由被告人雷红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宗军经济损失33 404.4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