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宗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2民初416号
案号
(2020)皖0522执7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宗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318147.5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31814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40元,由被告胡宗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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