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4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00841号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宁法执字第01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民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斌、李干良、曾明支付原告谢建明借款本金2 032 000元;二、被告刘斌、李干良、曾明支付原告谢建明借款利息608 622.64元(暂算至2015年2月10日止,后段以2 032 000元为基数继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两项金钱支付义务,限被告刘斌、李干良、曾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宁乡县工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湖南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谢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 862元,原告谢建明负担6226元,剩余2663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斌、李干良、曾明负担,被告益阳朝阳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乡县工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5-10-13 |
发布时间 |
2016-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