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4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泰姜商初字第00507号 |
案号 |
(2020)苏1204执恢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红兰、周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0元,支付截至2015年7月15日的逾期利息60996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4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如两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可对两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人民中路48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姜房权证姜堰字第8000743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姜国用(2009)第561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姜房他证姜堰字第70001220号、土地他项权证号:姜他项(2009)第232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57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57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账号:201101040058888)。(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