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明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1********2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6267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2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路明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启明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3478元;二、被告路明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54136元垫付款;三、驳回原告张启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元,由被告路明乐负担170元,由原告张启明负担119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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