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8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宿豫商初字第00920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15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超、宗蒙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即2280元)、逾期罚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1%计算)、复利(以228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1%计算);二、被告蔡超、宗蒙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被告陶亮、陈秀云、周杨、黄林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第5页/共6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陶亮、陈秀云、周杨、黄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蔡超、宗蒙蒙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7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被告蔡超、宗蒙蒙、陶亮、陈秀云、周杨、黄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17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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