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3********6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23民初1675号
案号
(2020)皖0323执14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固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健、梁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贷款本金58029.99元,利息及罚息41304.89元(截止2020年7月1日未付的利息及罚息)及以58029.99元为基数按逾期贷款年利率18.954%计算的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及罚息。被告陆加春、李梅英、张桂军、张桂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1元,由被告陈健、梁红、陆加春、李梅英、张桂军、张桂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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