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1********3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81民初2343号 |
案号 |
(2020)皖1181执1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99977.9元及利息(以799977.9元为基数,在年利率9.023%基础上上浮50%,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朱汝明、陆卫东、周铭、杨德华、范炳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汝明、陆卫东、周铭、杨德华、范炳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4元,由被告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汝明、陆卫东、周铭、杨德华、范炳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