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4********4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322民初1619号 |
案号 |
(2020)湘1322执1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袁锦绣于2019年1月21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由被王波、袁锦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99.98元及至2020年5月6日止的利息2343元,本息合计42342.98元,此后利息(包括逾期加收利息)并应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9.5元,由被告王波、袁锦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