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1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24刑初16号
案号
(2020)皖1324执3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陈宁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33年1月9日止)。二、被告人陈尚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磊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4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孟欢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卢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撤销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五项被告人卢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亚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王永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刘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于击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陈兴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陈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向元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王红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执行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董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许栋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邵海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十九、被告人岳丽君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邵海、岳丽君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十、对被告人陈宁宁、陈尚尚、陈磊磊、于击光、向元才、陈兴凯、王永华、刘保、王红翠涉案股权及收益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十一、被告人陈宁宁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三十万元;被告人孟欢欢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三万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十二、禁止被告人陈宁宁、陈尚尚、陈磊磊、于击光、向元才、陈兴凯、王永华、刘保、王红翠从事旅客运输行业三年(自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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