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3406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1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耿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继路偿还借款本金68500元及利息(以6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继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耿宇负担(原告同意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