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继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6********03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3民初252号 |
案号 |
(2020)皖0523执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周继洋、金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冯文君人民币323,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年6%计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息随本清)。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5元,保全费2135元,公告费460元,合计8740元由被告周继洋、金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