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4********0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6民终1110号 |
案号 |
(2020)皖1622执2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宏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兴农公司本金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8年3月28日开始按月利率10‰,计算至2018年5月29日,从2018年5月30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兴农公司可对宏源公司提供抵押的设备(清单见判决书附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用以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三、杨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杨超、刘静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本金700万元、利息(利息按年利率9.525%,从2018年3月28日开始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杨凯、杨超、刘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宏源公司进行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